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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X与XX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代理词
来源:杨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6
浏览量:815

卢XX与XX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所涉及的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存在劳动劳动关系,并于2015512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由《劳资纠纷协议》和申请人民法院向旬邑县煤炭局和旬邑县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笔录足以证明。

二、本案被告应该是XXX煤矿。

旬邑县XXX煤矿系个人独资企业,《劳资纠纷协议》中解决的问题是XXX煤矿的职工与XXX煤矿的相关问题,XXX作为七里川煤矿的负责人(也是投资人)出面解决此纠纷,其他人有理由认为其行为是代表XXX煤矿,并且该协议中也明确约定职工工资和安全抵押金由XXX煤矿支付和返还,所以本案被告应该是XXX煤矿。

三、本案中部分职工代表与XXX、罗XX签订的《劳资纠纷协议》合法有效。

针对该份协议,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到旬邑县劳动监察大队和旬邑县煤炭局做了相关调查取证。从调查取证的结果来看,XXX煤矿和职工发生纠纷后,由以上各部门进行了调解处理,最终双方达成该协议。

四、从《劳资纠纷协议》内容来看,原告所缴纳的安全抵押金(也就是收条中的风险保证金)应该由秦XX作为负责人的XXX煤矿优先返还。

1.秦XX作为XXX煤矿的负责人,代表XXX煤矿处理与其职工的劳资纠纷,病其在协议上签字,原告有理由认为其行为就是代表七里川煤矿,况且在其后按协议支付的职工由XXX煤矿负责的,那么返还安全抵押金也应该由XXX煤矿返还。

2.罗XX虽然收取了原告的20万元押金,但是在收条上也写清了是为了承包XXX煤矿综采面的工作。XXX煤矿发包该综采工作面,一定也会收取承包人的安全抵押金,否则不可能发包给他人。再有《劳资协议中》明确的写清了安全抵押金由XXX煤矿返还,虽然罗XX也在另一方项下签了字,但是合同中没有写出罗XX的任何义务。

3.即使是罗XX收了原告的安全抵押金,但是在《劳资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由XXX煤矿返还,XXX煤矿的负责人签字确认,这说明XXX煤矿已经认可由自己给原告返还安全抵押金。

五、通过法庭庭前的调查核实,20万安全抵押金是由第一原告卢XX缴纳的,安全抵押金应该返还给第一原告卢XX。在写《劳资纠纷协议》时由于其余三原告提出了第一原告卢XX借了其钱交了安全抵押金,所以在写《劳资纠纷协议》时提出了,调解处理事务的相关部门在书写协议的时候对于该问题写成了四职工的安全抵押金,实质上是由卢XX一个人缴纳的,其中有13万元是卢XX借其他原告的。

综上所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申请法庭调查的证据真实有效,证据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以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七里川煤矿返还第一原告缴纳的安全抵押金。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

杨锋   律师

二0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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